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增值税是否简易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认定。
相关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仍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可选择简易增值税,并且可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