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