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没有申请执行的可以参与债务分配吗?

2025-04-28 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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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未取得执行依据前没有资格参与分配。只有待取得执行依据后,对之后提取的工资收放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
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二、又因《执行规定》第92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三、《民诉意见》第297条虽然规定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但紧跟着《民诉意见》第298条则进一步明确严格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附有执行依据。在1998年的《执行规定》则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定,即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须有执行依据。而在《执行规定》中对执行依据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处于诉讼阶段的债权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确认,对债权的性质、数额等情况并不清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对债权债务存在很大的争议,最终债权人诉请的债权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尚处于未知状态。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职能就是对已经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