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指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并凭借出资享受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个人或单位,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股权持有者。因此,股东的最基本义务即是出资义务。实务中可能出现,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后,不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可以由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1)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股东拒绝出资时,公司就可以向该股东请求追补出资,现时其他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还可以经法定程序减少资本,注销股权,变更登记。减资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程序,需要股东会通过,并且还要履行通知、公告,偿还债务的程序。 (3)由其他股东代替出资,出资股东可以向未出资的股东追偿债务,追偿不成,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未出资股东的股权(股权在股东内部可以自由转让),变更登记。所以,其他股东可以向该股东追偿出资额,同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补足出资后,有权对此后的公司管理和利润分配主张权利,但对出资之前的公司管理和利润无权主张。 (4)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变更股东,把股权转让给股东或者股东外的第三人。这也需要履行法定的转让股权的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变更登记。 总之,在股东出资的问题上,在签订成立公司协议的时候或者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一定把股东出资问题写得详细、清楚些,特别是对没有按时出资的股东应该规定哪些违约责任。这样才能在源头上预防股东的不出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