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合同终止,不属于补偿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本就没有提到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以不存在补偿的说法
祝好
如果到了退休年龄,合同期又满了,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你的情况是未到退休年龄(如果你是男性),只是合同到期,所以你可以要求续签,如果公司不同意续,则应当给予一个月平均工资(因为你的合同期是一年)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你在该公司的工龄是连续计算,则应从2008年之后的工龄按每年一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补偿金,也就是说你可以获得4.5个月的经济补偿。
退休年龄要按周岁计算的,这是单位找借口不想给你补偿。不到年龄,社险是不给你办退休手续,领不了养老金的。
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应按你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从2008年算起)。
合同到期了,合同已履行完了,没有什么经济补偿的了。
到期不签应支付自2008年起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三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