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编辑本段] 本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编辑本段] 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奸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规定在刑法第259条第1款,其内容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军婚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可以说,破坏军婚犯罪是典型的第三者插足案件,对这种行为的否定和制裁,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必然要求。对此,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破坏军婚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它与破坏军婚罪的客体———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第一,说两者密不可分,是因为破坏军婚犯罪行为对现役军人婚姻关系这个客体的侵犯,总是通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来实现的。第二,现役军人婚姻关系是任何破坏军婚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条件,而以现役军人的配偶作为犯罪对象,也是任何破坏军婚罪不可缺少的构成条件。第三,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作为破坏军婚罪的客体,是此罪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而不隶属于其他类犯罪的根据。而现役军人的配偶作为破坏军婚罪的犯罪对象,决定着此罪与重婚罪的区别。第四,在破坏军婚罪中,作为犯罪客体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一定会遭到破坏,如婚姻关系不稳定、恶化,以至破裂。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也是现役军人,则不能适用婚姻法第33条,却可以适用刑法第259条第1款。 破坏军婚罪的危害行为,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它有以下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重婚型破坏军婚行为,即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它又可分为法律重婚型和事实重婚型两种:前者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证的行为;后者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虽然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二是同居型破坏军婚行为,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行为。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破坏军婚犯罪的客观行为。这里的“同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样,就把同居定位在事实重婚与通奸之间,即同居与事实重婚的区别是,其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与通奸的区别是,是否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但是,“持续”多长时间才构成同居,没有相应规定,参照去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应规定,共同生活的时间为3个月以上才构成同居。 此外,如果仅从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来看,破坏军婚罪的危害行为,只有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两种行为。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按语,破坏军婚罪的危害行为,还包括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259条第1款没有明文规定破坏军婚罪的危害结果,即危害结果不是破坏军婚罪必须具备的条件,但它是衡量破坏军婚罪罪轻罪重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