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修改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一规定强化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管权力,有利于进一步化解“执行难”。
您好,您可以及时到上级法院投诉的,可以主张其行政不作为!
可以要求更换法官
向法院领导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