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伙外地被抓当事人在当地被抓,外地公安局要来当地带走?有什么办法可以不用被带走?

2025-04-24 1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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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权: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
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
辖。
  第十六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
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
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案件、重大集团犯罪和
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第二十条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
、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
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
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
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
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
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
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
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