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赡养 老人的除了向法院起诉还可以到村委或居委会,子女的单位 等部门,主张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法院起诉,伤害家人之间的感情,建议先通过民间调解的形式解决。
可以通过家族中的长辈、亲朋好友进行劝说。也可以向所在的社区居委、村委反映,请求调解。还可以向孩子所在的单位求助。如果社区有人民调解员或者司法所,也可以让他们来做做工作。总之,家庭矛盾首先是和气协商为主。实在没办法了,可以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