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上班十一年,我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赔补偿金。合理吗

2025-04-26 12: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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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合理,公司是和你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开除,公司应该补偿你十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是公司除名,那另当别论,你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请件载。

回答2:

如果你确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有证据),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补偿金。反则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支付补偿金。

回答3:

如果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回答4: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答5:

找找劳动仲裁吧,恐怕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