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生育证》办证须知
一、办理对象
育龄夫妻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
1、女方户籍在本市的;
2、男方户籍在本市,女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到本市的;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的流入人口,在本市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二、受理机构
1、《生育服务证》一般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受理。
2、男方户籍在本市,女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到本市的,申请人在男方户籍地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男方户籍所在地应该受理。
3、申请人属集体户口的(户口在水上公安分局、各类企业、学校、人才中心等),由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受理。
4、符合条件的流入人口在本市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受理。
三、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需如实提供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夫妻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一张。
2、夫妻双方户口均在本市,但另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不在受理申请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另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3、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另一方户籍不在本市的,还需提供户籍不在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4、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的流入人口,还需提供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女方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以作为女方婚育状况证明。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1、当事人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应先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持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申请受理。受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上报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事人应按要求提供补正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生育服务证》办理申请后,不属于流动人口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理完毕;属于流动人口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核实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后,发给《生育服务证》,并通知当事人领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需要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你老婆照片或者你们2个人的合照(结婚证上面那种)各地要求不同,还需要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开的初婚未育未抱养的证明,如果你老婆长期流出在外,户籍地需要你常住地提供流出期间婚育的状况才能帮你出示证明。这个你可以让你老婆打电话回家问一下居委会会不会帮她开初婚未育未抱养的证明,如果可以让家人代办一下寄过来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