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系统按“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当于零税额)根据文件2016年53号公告第九条及2017年11号公告第七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