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厂到异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情形,公司应与员工协商,如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应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补偿,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六个与以上一年以下的按一年计,不足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
愿意去的,工龄继续,不愿意去的,按工龄,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