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还可以出示哪些证据证明买卖关系?

2025-04-27 11: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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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现实困惑

李某经营一家饲料加工厂,因该厂信誉良好,在当地建立了很多客户关系。2012年6月,某养殖场经营者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双方经过协商,张某决定与李某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该厂所需的饲料由李某提供,并确定饲料账款,每季度结算一次。在第三季度,双方合作愉快,李某将送货单和张某的收货单核对无误后,进行账目结算。但是,在2012年12月底,李某再次结账时,张某不承认二者有供给关系,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李某的送货单并不能说明问题,拒接给李某结算。李某认为张某不诚信,为了索要饲料钱,将张某告上了法庭,那么在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双方有买卖合同关系?

律师答疑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作为买卖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形成供给关系只是在口头达成约定,并没有签订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合同。在没有书面合同的约束下,张某否认李某向其养殖场提供饲料,而且声称李某所持有的送货单也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李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如实向法院提供送货单作为证据,同时,法院应就双方在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调查,问询两个厂里的员工,以获取相关信息,以此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理荟萃

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署书面合同的,一方提供双方交易过程中的相关票据作为证据,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交易情况对买卖合同关系给予认定。

回答2:

1.双方没有签书面合同,一方可以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通常结合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对于没有记载名称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也可以作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
3.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4. 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1班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