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只有两种情形。第一,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的培训,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服务期限,服务期限未到,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第二,劳动者因工作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在约定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工作的。如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形,你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要说的就是损害赔偿责任了,你辞职也应该没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所以是不会被追究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要主张,也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由于你的原因受到损失。
2.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2012年1月1日到期,但如果你在后来也在原单位上班,原单位也未接受的,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补签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你的单位于2月9日后才想起跟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是超过1个月的期限了,超过期限之后和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中间这几天应向你支付双倍工资。
3.至于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由于你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在原单位上班,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其他条件,或未按时给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或劳动合同有免除用人单位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理解,有以上情形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告知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的限制。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也可以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须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如果你无以上情形,还是应该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单位你准备辞职。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后三十日内你仍应留在原单位上班,原单位应向你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生效前也就是这三十日的工作报酬,并为你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三十日结束后你可以离职,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为你办理社保转接手续。并不得扣押你的档案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