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表达的意思不太清楚,是不是这样的,你是A和B的中间人,B是打钱人,而A是最终收钱人.对于你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你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你的主张,这里不管事实是怎样的.B给你打钱,你肯定要去银行去了在转交给A,那肯定有个发票.这个发票就主要证明了你收到了B给你打的那笔钱;而当你把这笔钱在次转交给A时,你也应该会给他开张付款的发票的,因为你们是彼此之间在做生意,出于习惯或是预防风险是会开发票的.这里如果你有原始的证据,那你就没事的,让B直接去向A要.如果你们没有交款凭证的话,那你还是要尽快找到A,和他确认你们之间的关系.<<合同法>>里有相关的规定,就是合同是双方之间订立的,具有相对性,在这里就是你和A.B都有合同关系.
法律规定:居间合同,依《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l)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
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这里我看不出来你是否是居间人,因为居间人必须依法成立自己的机构,你是居间人的话,那你没促成A和B的合同关系,反而违约了,那你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属于民间的那种,也同样要对你的委托人负责的.这里,你最重要的事就是马上找到A,像他确认你们当初的关系~~~
首先A与B已经达成一致,通过您的卡片把钱转给B。(通过推断:A和B都没有卡片,如果B有卡片,A就可以通过ATM机无卡存款给B,您作中间人就不成立)。
待您把卡号给AB双方后,在您收到钱的同时应该马上把钱取出来亲自交给B(可以除去协商的中间费用现给B)。
通过公安等银行可以查询您提供的卡片是否收到款项,如果您不给B,B是可以起诉您诈骗的。
这属于诚信问题,应该诚信做人。
首先,仔细回想一下,是否是骗局,办个卡多简单啊
其次,B告你诈骗,你讲清楚,不会立案的
再次,不用理会B,他再找你,你让他去法院起诉(A才是B生意合同的相对人,他起诉你付款,法院应当不会受理的)
按你的说法是:1. B已经把钱给你了.2. 你也把钱转给了A
你们之间没有协议吗?如果你们之间什么都没有?那你真的有危险,但是也不能排除A、B合伙讹诈你哦,你把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拿来到法院讨说法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