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利主要有:刑事豁免权。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受到刑事处罚时享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权利。《刑法》第17条第三款明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进入有关场所有优惠权:《保护法》第22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根据这个规定,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在进入上述场所活动时,有关场所应当予以优惠。
个人犯罪资料不受媒体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批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
不受歧视权。《保护法》第8条、第44条和《预防法》第23条、第36条第2款,第39条第2款,第48条分别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以及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权。根据《预防法》第39条第1款和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或被执行刑罚期间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判决生效前学籍不受取消权。《预防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因此,只要法院判决未生效,该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或主要机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其学籍。
受遗弃、虐待时有向多方请求保护的权利。根据《预防法》第41条规定:"未成年人在受到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遗弃、虐待时,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有关被请求单位均不得借故推诿,必要时还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分配遗产时应受照顾的权利。《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根据该款规定,未成年人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之一,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胎儿的继承份额受超前保护。《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补充一点:未成年人还享有“司法特殊权利”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