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现在看守所基本上什么都要收,因为在入看守所时都不会检查病情,办案单位也不会因为有病尔把人放在自己手里,送不进去会很麻烦,所以办案单位都会告诉羁押人不能说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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