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乙不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法》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经费。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人追偿。 由此,遗失物属于脱离物(遗失物,脱离物,盗窃物),脱离物在我国不适用善意取得,即失主有权向乙要回遗失物,但是,如果乙通过拍卖或者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的话,失主须向乙支付对价。失主可以把东西卖个甲的无处分权人追偿。
作为善意第三人的甲,已经取得了所有权;那甲再转手卖给乙,乙基于正当交易行为当然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