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背书指的是在支票背面上签字以转让支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支票权利。支票经过背书人进行背书之后,票据权利就由背书人转移到被背书人。
1、支票背书是在票据中非常常用的一种转让方式,也是票据转让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转让方式。
2、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
3、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4、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5、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拓展资料:
注意事项
1、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3、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在票据上签名,票据所规定之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
通俗来讲,B拿到A的转账支票后,在转账支票的背书栏加盖印鉴,也就是背书,并作“委托收款”(写上委托收款XXXX(开户行)),这样B就对这张支票有了权利,如想转让给C,就不要做“委托收款”由C在B印鉴后的被背书栏签章,C再作“委托收款”,这叫做背书转让。
比如,别人拿了一张转帐支票给你,你拿着这张支票去银行取钱,这时候你呢就是被背书人,给你支票的人是背书人哦。
支票在转让的过程中有一种是转让支票出去的人要在支票背后签名(或盖章),称为背书。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 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你的事情或为你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就是逆汇时给的支票,要在背书人一栏写委托收款,并加盖法人和财务专用章。
再通俗点就是你自己拿支票去取款(正送转账支票)和叫把你支票给别人去取款(背书转账支票)的区别,但你给别人要签名,在哪签?就在背书人那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