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有条件、金额确定以及折扣、折让、退回的处理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八十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一、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货款收到的可能性超过50%);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二、不同结算方式下商品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确认: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交款提货方式的,在开出发票账单并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无论货物是否被提走)
3、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采用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