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2024-11-30 03: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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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申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强制性条款。

(四)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包括拆解车间、存储场地、旧零件仓库等。

(五)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六)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七)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八)封闭或半封闭拆解场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九)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

(十)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罝,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

(十一)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流程以及零部件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设备;对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回答2:

根据《报废机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可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或书面向拆解经营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回收拆解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购置或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安全、规范处理处置方案。

 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和评分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验收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和评分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企业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专家复评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企业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企业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回答3:

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面积不低于50000㎡,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0㎡,拆解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存储场地、拆解场地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要求;
3.具备大件拆解无污染切割设备,包括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具备机械、液压或气动拆解工具、拆解翻转平台,具备报废汽车破碎生产线,具备收尘设备及装置,拆解设备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要求;
4.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有雨水及污水环保处理设施;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设施;
7.拆解场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在城市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或基地内建设;
8.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
9.符合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回答4:

A类:《报废汽车拆解工》

B类:《报废汽车拆解工(新能源)》

C类:《动力蓄电池处置工》

D类:《危废运营处置工》

D类: 《环境保护工程师》

E类:《安全管理工程师》

F类:《固体废物运营处置工》

回答5: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公车);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需填写);
5、委托书(需填写);个人委托书 公司(单位)委托书;   
6、机动车车辆;
7、机动车车牌号 。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