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佑海:近年来我国推行循环经济工作的力度明显加大,循环经济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实践证明,发展循环经济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一是为经济增长开辟新的资源。例如,一个年产800万~1000万吨的钢铁联合企业,如全部回收可燃气体,按热值计算可供一个120万千瓦发电厂所需的能源,如全部回收固体废弃物,可满足生产300万吨水泥所需的主要原料。 二是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我国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的大量产生,与目前的资源利用方式和水平有直接关系。据测算,如用矿石炼钢,能耗为1.11吨标煤/吨钢,而用废钢炼钢,能耗仅为0.2吨标煤/吨钢。利用废钢炼钢,可减轻空气污染88%,减轻水质污染76%。 三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目前我国冶金、有色、电力、化工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4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5个~25个百分点,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只要适当提高企业资源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水平,就能较大程度提高这些重要行业的经济效益。 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但目前在循环经济发展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发展循环经济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明确,缺乏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政府、市场、企业和公民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清晰界定等。因此,迫切需要在立法中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和方针予以明确,对政府、市场、企业和公民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界定,从而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这部法律对政府部门和企业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规定了哪些新的责任? 孙佑海:本法第三条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宣示了循环经济在国家发展中的重大战略地位,同时对政府部门和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概括规定。 所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强调的是既充分发挥市场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又坚持以政府指导和推动为基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本法,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二,建立协调机制,指导循环经济的实施;三,完善和落实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建立信息和服务体系;四,实施循环经济的试点工作。 所谓“企业实施、公民参与”,强调的是企业和公民两类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不同作用。企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主力,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坚持与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相结合,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形成企业依法自觉开展循环经济的机制。公民是发展循环经济的群众力量,公民参与主要体现为推进绿色消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节约和回收。 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例,本法第十五条分四款,分别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第一款规定生产者自行回收、利用和处置。生产列入强制回收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 第二款规定委托回收利用和处置。生产者委托销售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第三款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款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回收目录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