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你说的在第三人房产上设定的抵押并没有成功设立,该第三人也不是担保法上的保证人,因此不能保全该第三人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