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座者和反占座者的矛盾缘于置物占座,所谓的“置物占座”,即课前在教室、自习室、图书馆,放置物品于空位上以主张上课时或将来不特定时间对该位置的专用权,即以物代人主张座位使用权。教室座位是学校教学的公共设施,属于公共资源,在物权法上属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物,即所有权归国家而全体学生享有该公共设施的使用权,所有学生都是座位使用权的主体。教室座位作为特殊的物———公共设施(经济学上称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即每一个权利主体都可以使用,但自己不使用时不能排除他人使用该公共设施。占用座位既然是一种使用权,权利主体占用座位(指坐在座位上)表明其在行使他的权利,从而排除他人使用;如果权利主体没有行使使用权———没有坐在座位上,即可推定其他权利主体可以使用该座位。故从权利性质分析,占用座位是行使教室座位使用权的正当形式,即应当用“身体占座”,置物占位并不具有权利主张的正当效力。目前,大学的教室一般都是根据课程人数进行流动安排,不像中学的教室是固定的,故教室座位的使用权主体是无法明确界定的。如果要界定,则需要学校专门给每个班级指定一个教室,那么其他班级的学生将无法使用这个教室,学校估计得再造几幢教学楼了!从经济分析看,让学生通过博弈去确定使用权无疑是最经济的。占座现象与教室座位的稀缺性有着密切联系。教室前排的座位是有限的,具有稀缺性,坐前面学生和坐后面的学生听课的效果截然不同,两者的效益是存在优劣的;有座位和无座位的学生的收益更是截然相反。教室座位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公共产品,每个学生享有平等的使用权,却可能因位置的前后或有无而获得不同的效益,这就使学生有了抢占优势资源,获得更好效益的冲动,这正是占座的内在动机。根据经济人假设,作为理性人都希望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学生想要去占位置,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跑去占座位的时间和所消耗的精力,这就存在如何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效益的问题。以课前占座为例说明,假设一个学生在上课前到上课时这段时间内要完成占座、吃饭、去阅览室看书三件事情,若他在吃饭前用物品提前占好位置,那他不仅可以安心地去吃饭,饭后还能去阅览室看书,又能保证上课时有好位置。学生们通过多次博弈,最终找到了置物占座的制度安排,这样,学生付出的成本是最低的,同时又得到了最好的效益。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置物占座符合学生效益最大化的追求,相对于先来后到的排队式占座而言能获得更好的效益,这也正是置物占座的理性内核所在。置物占座的习惯便应运而生,它内生于学生生活过程,因得到学生的普遍认同而逐渐成为全体学生群体性的自觉自愿的行为。学生置物以表明自己享有该座位的使用权,其他学生应给予尊重,置物占座这种在生活过程中形成并得到全体学生普遍承认和尊重的权利,我们称之为习惯权利。
贴边上车,用最快的速度抓到可攀援的物体,看到座位,不要犹豫。这是人多上车的最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