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第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务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