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朋友帮我出出主意!

2025-02-23 22:38:3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所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这里,王某是债务人,他对第三人金某享有要求其交付房产证的权利。并且,该权利早已到履行期。
此时,由于金某没有交付给王某房产证,王某也就无法向你履行交付房产证的义务。
所以,你可以带着上述两个合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金某,将金某列为被告,将王某列为第三人,要求金某直接向你交付房产证,以及办理过户登记。

回答2:

找金某要求其履行交证义务。

回答3:

你拿着和王某的合同,把他们两个同时告到法院

回答4:

要求履行过户义务

回答5:

你和金某并没有合同关系,如果房屋过户不了,你要找王某,如果王某不能协助你过户,你可以起诉解除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纵横法律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彭昌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