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 票开票有误,可以马上作废重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 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开完票发现错误,可以立即作废,重新开具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