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理,只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产权人,就可以决定房产的变卖权。当然依照情理,也是要少数服从多数,这样的家庭问题,最好还是协商解决。因为在家庭当中,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