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有公民权即有诉权。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由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的理由组成,是一种手段。
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诉权是一种基本权利,诉是一种请求。没有诉权就不可能有诉的产生,诉权为诉得以实现的权利来源。诉权是宪法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当事人是基于诉权向法院提出一个诉,即让法院对自己的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有公民权者即有诉权,这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赋予了每一个公民在遇到争议时,向法院提出作出裁判的请求资格。没有诉权,诉就无从谈起。诉是一种向法院提出对自己遇到的争议进行裁判并受裁判约束的请求,它是行使诉权的表现。
例如:张三要离婚,妻子李四不同意。于是张三就向法院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要求法院作出裁判,准予离婚。这一请求,就称为诉,是一个主张或者说是一个要求。而张三为什么能够提出这个请求呢?因为自他出生时起,他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拥有公民权,因此拥有了诉权,以备他遇到权利义务争议的时候,能够提出要求法院介入裁判的请求或者说是主张。这是个基本权利。
诉是一种请求,起诉是一种诉讼行为。诉是静态的一种“声明”,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启动审判权的运行。起诉则是一种动态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基本条件,没有起诉,就不会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但只有起诉,法院还不能获得审判权,须通过审查起诉作出受理裁定,才能获得审判权。
两者也有相似之处,在条件上,诉和起诉都被要求具有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的理由。
但是诉只是一个声明,一个主张,是一种当事人向法院表达的请法院进行裁判的一个意愿。是法院审判权介入的前提条件。无争议则无诉,无诉则无审判。有诉,才能够引发法院之介入,才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它作为一个请求提出,用以表达当事人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愿望和希望法院作出裁决的期待。起诉则是一种实质上的行为,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表述,由法院记入笔录。合乎法律规定的起诉行为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启的基本条件。
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起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个表现,本质上是一个诉讼行为。起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表现之一。诉权是一种权利,起诉是一种行为。诉权是起诉的前提和基础,起诉是行使诉权的具体表现之一。
诉权是一切诉讼请求和诉讼权利得以提出和行使的基础。没有诉权,就没有诉,更没有起诉一说。起诉是开启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它代表着当事人采取实际行动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诉权的开始。
例如,张三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是起诉行为。但是,只有张三拥有诉权,起诉才可能被法院受理,因而才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