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规定,“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豆制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豆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豆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392)执行。”
三、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我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批发、零售的农产品类别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执行;蜂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类别(代码C1499)执行;酿造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2)执行;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屠宰及肉类加工”类别(代码C135)执行。”
四、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
十、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7年第10号)规定:“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