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会议的召开形式有哪几种?

2025-04-28 23: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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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由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这是村民会议的最高形式,也是最完整的形式。为了保证村民会议召开是由绝大多数的村民参加,体现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是特殊情况下召开的不完全的村民会议,由于农村的家庭是一个生产单位,每个家庭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和要求,以户为单位派代表,一般能够把本村村民各方面的意见反映出来。在通常情况下,村民会议应坚持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形式,但在居住分散、或外出人员较多,全体村民不易召集的地方,才采取户派代表的村民会议的形式,而一些重大的村务活动,如选举村委会组成人员、罢免村委会组成人员、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等,都不能采取户派代表的村民会议的形式,且只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推选村民代表,应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同样,为体现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采取户派代表的村民会议的形式,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派代表参加,方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