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对我国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目标以来,股份制改造成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思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是继扩权让利、承包制之后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三次浪潮。目前,存在一种比较流行的看法,就是把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等同于现代企业制度,认为只要把国有企业改造成公司制度或法人企业制度,就是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诚然,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法人治理结构已成为国际上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化的规范管理模式,也是现代企业制度最具有意义的基本特征之一,国外一般也就称其为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如果不深入研究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内涵,不考虑我国国有企业的特点、现行法律制度和整个社会环境等因素,只是照搬西方公司法人制,简单地把国有企业从形式上转变成所谓的公司法人制,不仅无助于搞活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改革,而且还会对我国经济改革产生误导作用,支付更大的改革成本。几年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实践为这一论点提供了论据。近年来,虽然有成千上万家国有企业先后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可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总体并未得到好转,甚至还有继续恶化的趋势,1996年上半年,我国国有企业首次出现了总体亏损。同时,还没有证据表明: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其绩效优于未改制的国有企业,也没有证据表明改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有了明显的好转,相反,改制企业中有一些生产经营状况反而变得更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