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的国税函【2009】61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要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说有效期为6个月。但请注意,任意6个月的天数合计均超过180天,所以认证时,应略有提前。例如1月1日到6月30日为181天,3月1日到8月31日为184天。
根据主管税务局的要求,一般是国税局。90天内认证,特殊情况最迟180天。
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间为自开票之日起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