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