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长期合患了癌症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5-03-02 11: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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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要看是不是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有权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提供服务。但对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延长其医疗期。癌症患者可依法享受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回答2:

如果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单位可解除合同,但单位要另外多支付一月的工资,还要按每一年的工龄补助1月工资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

回答3:

肯定地说:不能。不仅不能,你若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社保部门还应当为您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另外,您若因为治疗而不能正常上班,您单位还应当为您调整工作岗位。若您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停发您的工资等非正常做法,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回答4: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癌症的医疗期比较长,最长可以达到24个月。

回答5:

你如果不适合工作了 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但是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并帮助办理社保、退休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