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情况,有以下2种情况要首先明了的。首先,在国内的投标不敢说都能做到没有猫腻,关系不到位,即便你是最低价投标单位也不一定让你中标,或让你中标了却百般刁难,或直接废标重投;其次,业主是国家单位,财政向来靠拨,支付向来靠拖,而负责本项工程的主要领导或3年或4年一换,在位期间能启动项目就当是完成任务了,如果能在启动项目同时能再减免成本就更能体现出业绩,这就是所谓的“官本位”。我认为,LZ说的建筑业“鹬蚌相争,渔人得利”,其实是“官为”的。至于招标的方式,低价中标和综合评标,包括所谓的“专家评审”,到如今都未能尽现投标的真正公平。当然也不能全盘否定了招标,起码我国很多企业也能通过公平的方式取得某些国际大项目的投标,这也是可喜可贺的。
个人认为:
1、对于标底,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业主宣布废标的理由是否是所有投标人报价高于标底? 是的话就有违法嫌疑了哦,一个2亿818万的项目上下浮动范围在多少? 高出182万超出范围了吗?
2、按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得高于项目估算价的2%,该项目有6000万的“低报价现金保证金"是否违法? 没看到案例说该项目获得特殊批准收取额外的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招标人不能挪用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不能挪用,还要付利息,招标人拿这钱烧手啊。
也许这个案例是老案例,我用今年2月1日公布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 来解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招投标实施条例》已于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规定:标底不能参与评标。按你案例的说法,招标人的做法是违规的。你说的“标底”应是最高限价,才能解释的通。这两个概念不一样;
(2)案例中的“低报价现金保证金”,我理解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招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的做法是违规的。
(3)有上述违规,侵害了投标人的利益,投标单位应可以提出质疑、投诉,维权。
中国的企业本来就喜欢搞低价劣质竞争,没有创新精神和能力
内战内行,外战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