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到如何评估之前,首先需要跟大家一起来明确培训的目的和意义?笔者认为培训评估的目的在于以下三方面:1.从结果上看,明确培训是否能起到真正作用?课程对参加者的态度、意识、知识、技能是否有产生影响?对学员工作中的难题是否有启发?是否有帮忙到工作的开展,甚至生意业绩的提升?无论对培训的组织部门、业务部门经理还是企业决策层都应该在每次培训项目后关注以上问题。否则,就会产生盲目投资的行为,为了培训而培训,不利于企业良性发展;也不利于培训负责人组织下一个培训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目前已有部分优秀、负责人的培训机构(如“优识公司”)提出讲“培训”做成“培养”,这其实就是培训的目的最好的诠释。2.从实施过程上进行分析。作为培训负责部门应全面掌握并控制培训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培训,应该及时找到失误的地方进行纠正。同时总结工作中成功的亮点,本着不断改进培训质量的原则,把培训工作越办越好。
第一个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规定,需要是支付专项培训费用,且订立协议明确约定服务期的,才会支付违约金。
第二个问题,如果你确实掌握了单位的一些商业秘密。合同的第一条是没有问题的,第二条和第三条都存在问题,第二条中敬业限制补偿金是在离职后支付,并不是在职支付,且违约金不应该包括培训费。第三条中的培训费约定的也不合理不明确,所以单位以此告你是得不到完全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