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如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面的第五条的意思就是:
如果之前一个月给你1000块钱,让你干一个人的活,现在你合同到期了,让你干2个人的活,或者是3个人的活,工资还不给你涨,这个时候你不愿意了,于是你不同意续订合同。这个时候,单位是不给你经济补偿金的。除此情形以外的,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第一款的意思是:
如果劳动者患病了,住院了,治疗期间,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等到病好了,不能从事原工作了,单位需要另行安排一个工作,而当劳动者身体仍不能从事新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完后,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