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后会怎么处理我?检察院已传唤我并已收到委托告知书,我会判实刑吗?谢谢

2025-02-23 15: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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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为了便于你的理解,让你放心,我就不用法律条文连篇累牍的给你分析这个那个了,就简单跟你说说吧。
  首先要安慰你一下,你的事情没啥大事。因为没有批捕,就不会叛你的刑;这点你放心!构成刑事犯罪,首先是要逮捕;然后是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判刑等等。对你进行取保候审,是因为你作为这个案件中的一个构成要件,也就是说你开车把人送了去,然后又接受了对方的钱财,进行了分配;也就是说你参与了案件的实施。但是你没有参与整个案件,因此情节较为轻微,所以会对你进行另案处理;判刑应该是不会了,这点大可放心!
  其次要说你几句,既然以前犯过事了,自己应该多少懂点法律才是。这个社会已经变了,是个法制社会。有时候可能有些事情需要打“擦边球”,但是你的知道如何才能“擦边”不是?希望你能接受洒家的善意的提醒,呵呵。
  最后,真心祝福你一切顺利!希望你放宽心,事情没你想的那么严重!不管你是不是累犯,都不要紧,总不能说犯过事就一棍子打死的!天下没这理,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和口供。看你说的情况了,不就是开车送了几个人到了某个地方,然后又接受了某人给你的“好处费”吗?充其量你就是充当了“运输”和“中介”两个角色,你自己又没参与犯罪,不用怕的!自己在开庭的时候怎么说,应该不用别人提醒你;自己想明白了,该咋说就咋说吧。

回答2:

  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检察机关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的工作。
  不批准逮捕是相对批准逮捕而言。不批准逮捕实质上是通过法定程序使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羁押,根据刑诉法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司法实践中,不批准逮捕存在对逮捕证据把握过严、较少考虑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而存在"构罪即捕"等问题,所以,不予批捕有可能须补充侦察,也有可能是犯罪情节较轻、危害性较小有可能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形。能是什么后果须看检方不予批捕意见书或决定书来确定,即使判缓、拘役或管制也属于实刑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