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被分立公司是否解散,公司分立(指狭义的公司分立,下同)可区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存续分立(分拆)。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即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公司。典型的存续分立方式是指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或分公司、业务)中所拥有的股份或所有权,按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或分公司、业务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这时,便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独立的(最初的)股份比例相同的公司存在,而在此之前,只有一家公司。
2.新设分立(解散分立)。公司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即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
(二)狭义的公司分立的特点
1、在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股权和控制权向第三者转移的情况。无论分立方,还是被分立方,最终实施控制的股东,均为被分立方的现有股东。现有股东可同时享有分立方、被分立方的股份,当存在协议转让时,现有股东可选择转换为被分立方的股份,也可选择转换为分立方的股份。
2、在分立过程中,没有货币的转手,公司的资产也没有进行重估,只是权益在两个独立的实体中划分。公司分立不属于交易,而是内部资产、负债的重新组合,从最终实施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其所能够实施控制的净资产,没有发生变化。
3、分立发生于关联方之间,交易作价往往不公允,难以用双方议定的价格作为核算基础。
分立的两个公司之间没有投资关系。
新的子公司无须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母公司所持子公司股权可能被成为执行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