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纸............你应该是上海财经大学滴吧............并且还是曹老师教的吧.............并且极有可能是房产滴吧.........太谢谢你鸟~~后天能顺利的交作业了............
一、未超过诉讼时效,因甲已经承诺还款,并重新写了2009年10月1日前还清的字据,那时效从10月1日起重新计算。
二、甲的行为可认为重新订立一份借款协议,或者是双方对还款达成的一个补充协议,应该承担还款的责任。
三、既然未超过诉讼时效,甲对乙的时效抗辩就不成立,乙能够通过诉讼要回欠款。
四、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乙可以随时要求甲履行合同。那么其等到甲回国后索要欠款就没有时效限制了,会得到法院支持。
补充一下,即便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也应该立案的,庭审中,只要对方不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应该主动对时效问题进行阐明。也就是说,有些案子即便超过了诉讼时效,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
1、没有,2009年10月15日后2年届满
2、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3、可以
4、可以,如果没有约定期限就随时可以要求还款
(1)诉讼时效没有届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虽然2009年7月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但是由于甲表示愿意归还导致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如上,排除适用诉讼时效。
(3)可以。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能得到支持。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当然最长不能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