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都是法律责任的一种,表述逻辑上有问题
根据情节不同可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这也有问题,按他的表述,情节轻微的可以只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才民事赔偿,没有这个说法,承不承担民事责任是看行为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生产的食品有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
还有补充一点,刑法上有一个罪名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行为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所以违反食品安全法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对啊,违反食品安全法根据情节不同(比如被查实添加有毒物品),这个是行政处罚了,发现有受害者,这个就要民事赔偿了,严重危害了社会,这个就要法律责任了.错在哪里呢? 速速给最佳答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是双方不平等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赔偿是双方平等的原告对被告的请求,广义上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原告,也可以是司法机关。法律责任也可以表现为刑事责任。
你的这句话主体不统一,以上法律责任的形式也并不是根据“情节不同”而不同的,主要是追究责任的主体不同。
所以你答得是对的还是错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