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按照您的叙述,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六条 第一款的情况, 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同时,您现在手里的合同不是您本人的签名,这个是可以鉴定的。只要属实,这份合同无效。就这样的情况,您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 关键的地方就在提出劳动仲裁后的情况了。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将您原来的合同提出来,那么可以视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您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有权要求发放您所工作的时间段的双倍工资。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将您原来签订的合同提交了出来,那么原合同还是有效的。您提到现在的合同上一些关于您利益的地方没有了。不知道您所说的利益是哪些?而这些利益是否就没有按照原合同去执行?如果对方没有按照原合同上的约定去执行,那么您在收集这些证据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您是不必要担心赔偿的。 所以,您在提出劳动仲裁前要先做好准备。
名字都不是你的签字,说明这个合同与你无关,你与单位之间视为无合同 无合同,一个月到一年,单位付你双倍工资. 如果无合同一年以上,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并且付双倍的工资. 这些劳动合同法上均有规定.你可以去看看,我帮你总结了一下,具体条文你去看.
先到公司的人事局了解情况,要是人事局不能给你满意的答案,你就可以到劳动局举报该公司的行为,要求劳动局出面帮你要公司给你原来的合同,或者是重新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