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必输无疑的,对死亡原因没有异议不需要尸检,医疗过错鉴定可以进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从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得到答案。
若对死亡原因有异议,医院有义务告知及配合做好尸检工作。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死因不明不能客观判定是否是医疗过错,是由患方原因导致没有尸检的,那么应当由患方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由医方原因导致的,推定医方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医院已告知尸检程序,而家属不愿意尸检的,那么不利后果由患方承担。
但是,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尸检并非必要选项。如果双方对死亡原因均无异议,鉴定机构也认为不影响鉴定的,那么按正常程序进行鉴定。
即使鉴定机构认为无法判断死亡原因无法鉴定的,法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判,并非必然败诉。
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