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决出下达后,公司如果立即同意你回去上班,则视同双方达成协议,不需要等到"裁决在2008年1月3日左右才生效"再执行。如果公司一定要等到那一天,则需要补偿你这期间的工资。相反,裁决书下达后到生效这期间,如果公司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法院维持仲裁结果,则公司需要赔偿直到到判决书下达之日的工资(自然包括你2007年12月11日至2008年1月3日的工资)。 当然,如果法院改判,则原仲裁结果失效,公司不需要赔偿,也不需要接受你回去上班。
二.试用期工资约定为2000元,试用期后工资未约定。这种情况试用后的工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元。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月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但是并没有规定试用期工资一定低于试用期后,因此公司完全可以解释为当初预定的试用期后工资就是2000元,并且在试用期也没有打折扣。事实上我们公司就没有给试用期员工工资打折扣,当然两项都是约定的,只不过数额相同。
三、既然胜诉了,建议你把姿态放低,毕竟今后大家还要一起共事,你也希望在公司取得更好的发展。
四、从你的问题发现,你的法律知识一点也不差。
1 这方面你索赔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那不是你的直接损失。赔偿只赔偿的是直接的损失。
2 试用期月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推定我试用期满后月工资应在2000-2500元之间呢?——————正确。
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