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产权登记和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区别是什么

产权变更登记和所有权移转登记
2025-04-29 13: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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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2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36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