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证券民事赔偿中的虚假陈述揭露日

2025-04-28 10: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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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该款揭示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含有三个基本特征:
(1)虚假陈述的时间性,即突出了首次揭露;
(2)虚假信息的公开性,即突出了公开披露;
(3)虚假信息的传播性,即突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或播放的媒体上被公开披露。
欣泰电器的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暂时还有争议,兴业证券虽然已经说设立基金进行先行赔付,但是具体的实施方案还没有出来。所以时间节点最终以兴业证券的具体实施方案来确定。

回答2: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如何认定揭露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性媒体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理论上媒体报道之日、上市公司自行更正之日、股票停牌之日、监管部门立案稽查之日及做出处罚决定之日、上市公司公告处罚之日等均可作为揭露日。
依据司法判例,法院判定揭露日参考的主要因素包括:
1. 是否属于首次公开揭露;
2. 揭露内容是否与所处罚虚假陈述行为相一致;
3. 是否足以警示市场内一般理性投资者;
4. 揭露主体是否权威;
5. 揭露行为所引起的股价跌幅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