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相关规定如下:
1、农产品抵扣凭证、计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因此,农产品可以抵扣的进货凭证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4)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2、收购农产品如何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主要内容:
根据“38号文”及其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即: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并明确,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同时,还明确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的具体方法及部分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