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友,你对于交警认定的这起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存有异议,是从你自己的角度出发来进行思考,我认为,这还是有一定理由和道理的。可能关键还于你心中这么几天来,就是自己感到十分的冤枉和委屈的,不过,从你的叙述中,我认你可能是初次遇上这么一事儿,对于在现实中,不太了解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一些原则,和怎么从有利于善后处理赔偿事宜,所采取的方法。下面我就对你所提出来的几个问题,谈点看法:
1,交警认定是否合理?
答:交警可能对责任认定上有偏差,但是在事后的赔偿处理层面上,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是非常强的。
2,如果我申请复核甚至诉讼机会多大?
答:在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从以上的条款中可以清楚的知道,你要有“充分证据”是推翻交警部门为你们事故的双方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的关键;从目前你所述的案情来看,你要掌握到这种充分的证据是比较困难的。
3,以您的经验我是认同30%责任还是不认同责任对我有利?
答:我个人认为,交警对此次事故的认定是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文书。对方是主责,你方为次责,这是有利于事故的顺利得以解决和最佳方式。
综合我以上的看法,得出了这么一种概念,当汽车与摩托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往往是以汽车吃亏为代价页告终的;这是因为在众多的这类似的案例中,我要想说的是,由于你方的面包车与摩托车在交通参与时的地位决定了,你是强势与对方弱势的抗衡,就算是交警部门对这起在认定事故责任中有误,但只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机动车危险性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你方驾驶的面包车无论在尺寸,硬度、重量、大小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较对方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具有更大优势,你方在驾驶过程中应具有更高的避险义务,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更重,所以对方在“三无”状态下驾驶摩托车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他也为自己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领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和教训;最后因为保险索赔的需要,才会对你方认定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假设,如果是对方是证照齐全的话,可能交警在对此次事故中的责任认定的结果可能就大相径庭了。
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那可以在三日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起复议,但一般复议都没多大效果,除非你有特别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你就是没过错。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要考虑现实情况,现实情况就是除了当事人,第一个接触到案发现场的就是出警交警,交警出过现场做过责任认定之后很快就要恢复道路交通,所以案发现场会很快被破坏掉。作为当事人,在此之后再去寻找证据推翻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复议一般都是维持,有损失可以起诉索赔。